工傷內退待遇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用工安全的管理也是要確保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有些員工個人可能在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缺乏足夠的技能跟工傷方面的知識,但現實造成的結果就是因為工傷所以説必須要提前的退休,所以這部分人員其實就特別的關心工傷內退待遇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工傷內退待遇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二、申請病退要符合哪些條件?
因病喪失勞動能力不得不提前退休,一般稱之為病退。因病提前退休必須作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申請,而且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1)1992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和1993年1月以後的繳費年限滿10年;199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者。
(2)因病連續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崗人員離開工作崗位一年以上者。
2、職工由所在地勞動能力鑑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結論。
(1)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患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
(3)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預付,如經鑑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
(4)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工傷內退可以享受到的待遇也是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當中規定的工傷傷殘方面的待遇,提前辦理退休可能是沒有辦法正常的享受到退休金待遇的,因為國家規定的因病退休當中對離職人員的繳費年限有一定的要求,也就是説工傷內退目前不在國家規定的正常辦理退休的範圍之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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