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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和毆打他人的區別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和毆打他人的區別有哪些?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和毆打他人的區別有哪些?

1、行為方式不同。

故意傷害行為概念的外延大於毆打他人行為概念的外延。毆打他人的行為方式主要是拳打腳踢、扇耳光等;而故意傷害的行為方式還包括使用器械對人體進行傷害,如使用石頭、棍棒、刀斧等器械傷人,驅使動物傷人,使用有毒、有害的氣體或液體傷人、電擊傷人等。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毆打他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毆打他人的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害人受傷,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故意傷害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3、傷害程度不同。

毆打他人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主要目的,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體皮肉的暫時疼痛,並不一定造成人體傷害後果;而故意傷害主觀上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為主要目的,行為的後果是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

4、目的不同。

毆打他人行為主觀上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一般只造成他人身體暫時的疼痛,不一定造成被侵害人身體的實際損害,意在“打一頓出氣”;而故意傷害行為主觀上則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直接目的,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可能性較大,意在“使他人身體受傷”。

二、故意傷害的訴訟方式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他人和毆打他人所出發的目的性都是有很大的不同,一個是在明知犯罪的情況下做不合法的事情,而另一種是明知犯罪或者是不知犯罪的情況下做不合法的事情,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