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放火罪未遂的法律規定是怎樣進行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刑法主要是規範我國犯罪行為的,也就是説是對那些犯罪分子進行刑事處罰的法律。大家都知道的是,刑法中對放火罪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放火行為並沒有完成,那麼,根據我國法律放火罪未遂的法律規定是怎樣進行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被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首。放火罪是故意引起火災,損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於放火罪的未遂既遂問題,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放火罪有無未遂既遂之分,一是放火罪的未遂既遂如何區分。
二、根據我國法律放火罪未遂的法律規定是怎樣進行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放火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條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雖然從刑法第114條的規定看,只要實行放火行為,不管其行為是否終了,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構成放火罪;從刑法第115條,放火造成了嚴重後果,出現了重傷、死亡,或者財產嚴重損失,法律規定給予更為嚴厲的法定刑,但是對於放火罪來説,還是應該有未遂和既遂之分的。未遂問題存在於直接故意實施的犯罪之中,放火罪是直接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有區分未遂和既遂的客觀基礎。刑法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放火犯就有了區分未遂和既遂後,可以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的後果,這也是區分放火罪未遂和既遂的必要所在。從法律上講,在刑法第114條的基礎上,雖然規定的都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一方面,相對於那些危害嚴重的火災而言,它可能就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未遂狀態,而且對於小型火災來説,也有一個是否實際發生火災的問題,有一個犯罪是否得逞的問題。承認放火罪有未遂狀態,一方面符合放火罪的客觀特徵,另一方面承認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也為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了有得的條件,特別是對那些一失足成千古恨人來説,有可能得到改造使這一恨不至於恨得太久。對於刑法第115條規定的情況,也有必要區分未遂和既遂,雖然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但是未遂和既遂的區分還是存在的。
對放火罪的未遂既遂如何區分的問題,理論上有多種見解,但主要是從火災的程度出發,這樣的區分反而有些否認放火罪有未遂既遂之分的意思。從總體來説,區分未遂既遂要以犯罪人的行為目標為基礎,火災可能造成的後果是一條連續的線,實際後果是這條線上的某一個點,為火災發生以後,損害不斷加大,最後停在實際後果這一個點上,這個點和犯罪人目標重合或者超越了這個目標,就是犯罪的既遂,否則就是未遂,那怕這個點非常接近目標,也只能是未遂。雖然這個目標點有時不十分明確,不容易把握,但這只是個案要解決的問題,不是未遂既遂區分問題的基本內容。
對放火罪來講,一旦火災發生,損失不可挽回,其行為也不可逆轉,但是犯罪行為人要想燒燬一幢大廈必先在某一局部或在某個房間內進行。對造成某個房間的損毀或者人員傷亡的情況來説,構成其放火的第一目的。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並造成了火災,其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對於要點燃整座大廈這種行為人追求的第二目的,則可能由於撲救及時,犯罪未得逞。在司法實踐中要按照其實際造成的後果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至於犯罪的既遂、未遂問題在行為人達成第一目的時就已經確定下來了。
其實在法學理論上是存在爭議的,因為有的學者認為放火罪是沒有既遂和未遂的區分的,但是有的學者持相反的觀點,小編在這裏只能給大家提供一個參考。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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