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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工傷復發治療怎樣處理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受傷職工的二次手術費還是不能一概否定的,如需要取內固定的二次手術費等。勞動者四肢或其他部位骨折了,需要內固定治療,恢復期會很長,往往在仲裁裁決後才能取內固定,這種傷情是已經發生了的,需要費用支出也是可以預見的,簡單地以勞動者已經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來否決勞動者取內固定的二次手術費,對勞動者顯然不公平,有些取內固定手續費甚至會高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這樣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就失去了保護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意義。因此,我們認為,對受傷勞動者明確會發生的二次手術費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待遇之中,不能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而終止了勞動者這部分工傷保險權利,切實解決勞動者工傷復發治療怎麼處理的疑惑。

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工傷復發治療怎樣處理

仲裁機構解決辦法的探求:畢竟有些勞動者的二次手術在裁決時尚未發生,沒有具體的醫療費數額可供調解或裁決,為了融合上述兩種觀點,有效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建議:

1、從工傷發生開始,勞動者經歷工傷認定、勞動功能障礙評定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要經過的時間也不是太短,建議受傷勞動者克服困難,充分利用勞動爭議一年時效的規定,儘可能在提請仲裁之前完成二次手術,以便提交明確的醫療費用證據。

2、對確實不能在仲裁前完成二次手術的,仲裁機構可參考治療勞動者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的二次手術費大致費用的建議進行調解,一次性了結。

3、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二次手術費數額進行鑑定,依據鑑定意見進行調解或裁決。

4、裁決時,將不確定的二次手術費擱置起來,等實際發生後,勞動者另行主張。這樣既不違反法規規定,又能保護好受傷職工的合法權利。

二次治療費用該由誰來承擔,這個還需要相關部門結合實際來定。

相關法律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2011)中關於工傷鑑定後工傷復發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傷鑑定後工傷復發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保障勞動者因工受傷復發後續治療的處理,釐清二次治療費用責任承擔。切實解決勞動者對工傷復發治療怎樣處理的疑惑,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