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當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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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應屆畢業生以外,一般的勞動者在辭職後尋求新工作時,都需要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一方面證明勞動者自身目前未與任何企業存在勞動關係,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一方面也是新的用人單位瞭解勞動者基本情況的一種方式,那麼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當怎麼寫,本站小編將在接下來的內容裏為您介紹。
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一般由一張A4紙寫明上述法條要求的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這是法律對用人的要求,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你辦理完業務交接後由用人單位出具,你也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具。
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樣本
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茲有______同志,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1、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2、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辭職時,一定要向原單位索要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不僅是打消用人單位的用人疑慮的重要文件,也是向新用人單位證明自己工作年限,工作經驗,爭取提高待遇的重要文件。勞動者在離職時切不可粗心大意而忘記索要,以免異地求職時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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