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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原因

法律1.7W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原因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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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你好!
首先,單位應該給你補繳07年7月至你辭職期間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險。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你在後來填寫了自願離職表,單位也不因此而免除該義務。
其次,關於離職表的效力問題,不知怎麼算找單位的麻煩,如果你合法維權比如要求補繳保險也算找麻煩的話,那這種約定是無效的,鑑於你的敍述不詳,現在不好回答,請再詳細敍述。
再次,是你決定辭職的,單位也同意了,這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應認為單位違約。
通過經驗,你們單位調換你的工作崗位,可能存在違法的情形,建議你先不要辭職,你應先申請仲裁,恢復原崗位,然後在主張補繳保險,並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要求單位給你經濟補償金,這比你現在就辭職更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