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依據是什麼
平時反而是那些最容易被我們忽略掉的細節性的隱患最容易引發安全事故,例如説施工現場的有些員工會在一些大型起吊物的器械之下做過多的停留,或者在操作的時候注意力分散等,一旦適量成了工傷事故肯定是要耽誤上班的。不過,工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是受到我國法律支持的。
一、工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依據是什麼?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期間單位不發工資怎麼辦?
工傷職工在停工休假治傷期間,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於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可能有區別,因此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與受傷上個月的工資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但是,不管怎樣,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各種理由停發或部分停發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否則,其行為是違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行為就屬於法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應當採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單位仍按月發放工資。勞動者在準備據理力爭自己的工資時,首先,要注意從不同渠道瞭解以下因素,如老闆的為人、用人單位的規模、用工的規範度等;其次,要注意回憶,您在發生工傷後的第一時間內,老闆或用人單位的相應態度和採取的措施。最後,您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生活費”,而不説“工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主動支付治療期間的生活費。
經過上述一番瞭解分析後,如覺得直截了當地要工資,可能會引來不良的後果,這時勞動者就要暫時“委曲求全”了。先以治傷要緊,在傷勢治療完畢後,再與用人單位協商。
若協商無果,勞動者這時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炒用人單位的“魷魚”。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這不會影響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在地方上,一般稱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而此事的部門一般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您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仍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這時,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處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積極申請仲裁。如果用人單位在收到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處理決定後仍不執行,這時勞動者可以委託律師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讓用人單位為其違法行為付出經濟代價。
但前提是建立在此次安全事故確實經認定以後是屬於工傷的,如果是員工自己在工作的時候沒有按照公司培訓的那樣去正規的操作器械才導致意外受傷的,或者跟其他同事打架,在院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是全國都要停發的,而且還很有可能會影響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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