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基本工資嗎?
在各種各樣的工作中,職工難免會因為一些情況受傷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這種情況他們將享有停工留薪的權利,也就是説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那麼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基本工資嗎?要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得先知道什麼是停工留薪,福利工資待遇不變的內容包含哪些?
一、停工留薪
1、定義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2、確定方式
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一般按以下辦法確定:一、部分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如福建省、北京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了規定。在這些地區,由工傷職工條件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書面通知本人。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有異議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滿12個月的,提交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二、在沒有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地區,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二、留薪的內容
(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工資福利各地規定不同,一些省市規定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規定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津貼。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是否需要護理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所在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標準的,從其標準;沒有規定標準的,參照當地同類情形護工標準或者按照所在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綜上所述,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基本工資嗎的答案已經呼之欲出了,停工留薪的原工資福利不變並不僅僅包括基本工資,其內容是是比較廣泛的。這個制度的訂立是為了保護在勞動中暫時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受傷的職工的權利,這類弱勢羣體在實踐中的權益因為較容易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因此國家已出台了相關法律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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