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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怎麼確定?

一、工傷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怎麼確定?

工傷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怎麼確定?

可以由用人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相關工資證明來認定,具體情況如下: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一般來説,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3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3.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雖然不合法,但職工維權卻是很難,只能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工傷的範圍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勞動者在勞動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工傷事故的認定上,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處理,符合上述條件的才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並進行合法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