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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糾紛是民事還是商事案件

一、委託合同糾紛是民事還是商事案件

委託合同糾紛是民事還是商事案件

委託合同糾紛案件是屬於民事案件。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是商事案件嗎

1、小額借債合同可能是金融借債紛爭,也可能是民間借貸紛爭。

2、區分小額借債合同的類型,主要看提供資本的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還是其他民事主體。

3、銀行提供小額借債惹起的紛爭,隸屬金融借債合同紛爭。個人或者其他單位提供小額借債惹起的紛爭,隸屬民間借貸紛爭。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限定》 第一條本限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本融通的做法。

經金融監管部門准許設立的從事借貸業務的金融組織及其分支組織,因發放借貸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紛爭,不適用本限定。

房屋租賃糾紛的類型:

(一)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房地產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後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麼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麼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併解決,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係。

(二)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係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係結束後,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

對此,法律法規並無明文規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對此有審判指導意見,大致內容是,凡是房東同意房客裝修的,無論什麼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東都要向房客賠償經評估後的裝修費的殘值部分,以此體現公平原則;但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這一規定未必能體現公平原則,因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東又並不需要房客對房屋所作的那些裝修,那麼要房東賠償房客的裝修殘值(該殘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則豈非保護了合同違約方而損害了守合同條約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因此,房屋租賃市場是房地產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租賃市場會隨着經 濟的發展而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國的房屋租賃市場還遠沒有進入一個法律的市場,市場行為極不規範,一些違法現象還十分嚴重並對房屋租賃市場的培育和發展起到了負面影響,所以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仍要加強房屋租賃市場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強法制、加強管理,使房屋租賃市場進一步規範化,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的同時,不僅要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採取調解或仲裁的處理方法;更要注重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手段來解決糾紛,從而推動整個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

綜上所述,很多合同糾紛類的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都是屬於民事糾紛案件來的,出現合同糾紛的話要用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不是因為涉及到合同金額方面就能稱之為商事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