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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商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

民事、商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

民事、商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

民事、商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

( )粵 律民字第 號

甲方(委託方): 

地址: 

聯繫人: ,電話: 

乙方: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11號保利威座大廈北塔28樓

承辦律師: ,手機: 

單位電話:020-66803299 傳真:020-66803177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委託乙方的律師代理 階段,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為甲方 

階段的代理律師。

二.乙方律師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職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或者調查取證的線索。乙方接受委託後,如果發現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進行虛假訴訟、或故意隱瞞、捏造證據及事實、弄虛作假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代理,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甲方無故終止,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以退還;如果約定有風險代理律師收費的,甲方單方無故終止,視為委託事項已完成,風險收費條件已成就,甲方必須無條件支付約定的律師費用。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所收取的費用應退還給甲方,雙方合同解除。

五.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如下代理費用:

1、前期律師費(大寫):人民幣 元整(¥ 元)。

2、辦案費(大寫):人民幣 元整(¥ 元)。

六.乙方律師為完成委託事項到廣州市外地區辦案、調查取證等事宜,產生交通費、食宿等差旅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須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至 階段終止。

九、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就該爭議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它特別約定: 

甲方: 乙方: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

代表: 律師:

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件1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民事訴訟風險告知書

為增強客户的訴訟風險意識,使客户在訴訟中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常見的民事訴訟風險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向客户告知如下:

一、起訴

客户在委託本所代理案件時,要真實、全面的向承辦律師介紹案情,並提供全部證據材料,以便律師作出準確的判斷。

客户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會被駁回。

客户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訴訟請求要適當,無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客户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客户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特殊的為一年),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客户起訴或者反訴,應按規定及時預交訴訟費用,否則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反訴處理。

客户委託的案件具有法律風險,客户的請求/申請/答辯/辯護,部分或全部有被駁回的可能。

二、訴訟保全

為了保證判決裁定的執行,客户應決定是否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保全因當事人的原因可能無法保全。

客户申請財產保全,應按規定及時交納保全費用,否則人民法院不會採取保全措施。

客户申請財產保全,應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

客户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

三、開庭

客户參加開庭旁聽的人員,應攜帶有效身份證明。

客户應在開庭時將證據原件提交法庭質證,客户提交的證據應當與提供給律師的證據一致,沒有原件的證據可能不被法庭採信,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客户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將不被法庭採信。

客户的證據不足,可能導致敗訴。

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出庭的案件,客户必須出庭參加訴訟。

四、上訴

上訴必須在一審判決確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一審判決將發生法律效力。

上訴應按規定及時預交訴訟費用,否則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五、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應該按照規定預交執行費(廣東省地區除外),依法裁定中止、發放債權憑證、終結的執行案件一律不退還申請人預交的執行費用。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無法執行;或被執行人雖有部分財產,但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剩餘部分,法院無法執行。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無法執行。

影響社會穩定的,法院存在暫時無法執行或不予執行的可能。

客户申請強制執行的,執結的時間和效果有時可能難以把握。

六、其他

客户申請審計、評估、鑑定,應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預交審計、評估、鑑定費用,或者提供相關材料,否則人民法院可能不接受申請。

客户應將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提供給律師,因客户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書面告知律師,訴訟文書寄出即視為送達。

律師辦案進程受到偵查、檢察、審判、仲裁等機構及有關當事方的制約。

委託方不得要求律師與經辦案件的法官、仲裁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或他們的上級領導相熟為理由或為前提承接客户案件,亦不得要求律師保證客户案件必然勝訴或無罪為前提承接客户的案件。

客户支付律師費後,可以要求受託律師在律師事務所開具正式發票。

除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律師不得以與經辦法官、仲裁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或他們的上級領導溝通為由另行收取客户任何費用,客户亦不得另行給付律師財物,並要求律師通過非正常途徑與經辦法官、仲裁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或他們的上級領導溝通,試圖獲得不正當的案件利益。

委託人確認:

委託人或單位(簽名或蓋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書》要求本所律師在與客户簽署委託手續時送達給客户,並要求客户認真閲讀。本《告知書》適用於民事訴訟、仲裁、執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