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其它合同 > 合同樣本

同業禁止協議

同業禁止協議

同業禁止協議

{子問題開始}同業禁止協議

{子問題開始}甲方:

{子問題開始}乙方:{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身份證號碼:

鑑於乙方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祕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其合法權益,確保乙方離職後不與甲方競業,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乙方對甲方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 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2、 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型的商業活動;

3、 與他人合作、合營與甲方同類型的業務。

第二條、 乙方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

2、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乙方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與甲方從事的行業相近的或相同的企業,及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內工作;

3、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乙方離職後1年內不得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從事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的商業活動;

4、 在與甲方離職後1年內,乙方不能直接地或間接地通過任何手段為自己、他人或任何實體的利益或他人或實體聯合,以拉攏、引誘、招用或鼓動之手段使甲方其他職員離職或挖走甲方其他職員;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須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上年度薪酬總額的3倍,同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損失,並且乙方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全部歸還甲方。

第四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爭議一方或雙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其他

1、 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拓展客户名單、營銷計劃、活動計劃、定價政策等相關資料中的甲方非公開宣傳及發佈的內容,甲方曾經公開宣傳及對外發布的內容,不屬於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祕密範圍;

2、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法人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簽約日期:

{子問題開始} 

標籤:協議 同業 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