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除斥期間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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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會遇到登記結婚、簽訂合同,甚至對於做生意的人還有可能遇到申請破產等情況,當不幸遇到受脅迫或者顯失公平等情況時,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破產法》中都對撤銷權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了解一下撤銷權除斥期間為幾年。
一、撤銷權的定義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撤銷權除斥期間為幾年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於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民法通則》、《合同法》、《破產法》共規定了三種類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一)相對人的撤銷權
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一種,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二)債權人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債的保全的範圍。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後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國《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這一規定明確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規定除斥期間,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約定除斥期間,並允許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期限時由對方催告確定合理期間。
一般來説,債權為相對權,其效力僅及於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得對債權進行干涉。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於債的保全範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
(三)破產撤銷權
破產法規定的是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於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於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後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於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於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民法通則規定的相對人的撤銷權,是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撤銷權,相對而言,他們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認識到合同的可撤銷理由,因此僅規定其撤銷權從行為成立時起算,時間較短且固定。而破產撤銷權與債的保全中的債權人撤銷權更相似,在本質上是債權人撤銷權在破產這一特別程序中的擴張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債權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將債務人所實施的有害行為最終歸於無效,並使依該行為所導致的財產變動恢復原狀,旨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後果上沒有根本區別。但是二者撤銷權的起算時間不同。合同法上債的保全範圍內債權人撤銷權則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時規定了一個五年的最長除斥期間;而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僅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綜上所述,要判斷撤銷權除斥期間為幾年這個問題,需要首先確定撤銷權是相對於人的撤銷權,還是破產撤銷和債權人撤銷。當確定了撤銷權的類型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除斥期間。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權利,在面對或行使撤銷權時,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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