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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一、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工資”是工資總額的簡稱,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此,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福利的認定

“原工資福利待遇”中包括福利,福利不屬於工資範疇。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卹費、醫療衞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辦法

“停工留薪期工資”應以職工發生工傷前一個月的工資為標準,還是應以職工發生工傷前一段期間內的平均月工資為標準?專業人士認為,如果勞動者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因每個月的工作狀態不同,計件工資部分會有浮動,故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本人工資”的計算期限,即以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職工工作尚未滿1個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較為合理。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暫停工作和工資的時間長短。 一般認為應結合工傷中受傷工人的傷害和醫院發表的意見來確定。 一般來説,它不會超過12個月。 如果傷害嚴重或情況特殊,可由區級市級勞動力評估委員會延長,但延期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