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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保險待遇訴訟時間規定是什麼?

不服工傷保險待遇訴訟時間規定是什麼?

法律判決中嗎,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從,有權進行起訴,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工傷事故中,如果不服工傷認定,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請行政複議。很多人對時效問題缺乏全面瞭解。那麼,不服工傷保險待遇訴訟時間規定是怎樣的?歡迎大家閲讀!

一、工傷認定不服起訴時效為多久?

工傷認定不服起訴時效為多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因此,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不服的程序是: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沒有進入行政訴訟,就不存在“ 上訴時效”。通常上訴時效是15天。

二、工傷認定申請有沒有時效限制?

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有效時限。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本市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按下列規定執行:

1、2004年1月1日起發生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等無正當理由超出1年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2、2004年1月1日前發生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目前不受時效限制,今後國家或者本市對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傷事故中受傷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工傷事故中,如果不服工傷保險待遇訴訟時間規定為十五天。如果對認定判決不服,需要及時申請行政複審。如果您對工傷事故中的工傷認定還有其他法律難題,歡迎諮詢本站律師,為您專業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