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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幣行賄構成詐騙罪嗎?

用假幣行賄構成詐騙罪嗎?

一、用假幣行賄構成詐騙罪嗎?

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假幣而行賄,只構成行賄罪。如果行為人知道是假幣而行賄的,屬於行賄罪和使用假幣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處罰,不併罰。

使用假幣行賄應該判刑。在實踐中,如果行賄人使用假幣進行“行賄”的,當受賄人在對假幣不知情的時候進行收受,對受賄人應當以受賄罪的未遂罪論處。理由在於假幣雖屬於“物”的範疇,但沒有使用價值,受賄人是基於認識錯誤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實現受賄罪構成,因而應當論為受賄罪未遂。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行賄人”不知道是假幣而使用,是行賄罪;如果知道是假幣而使用,“行賄人”是在利用欺騙手段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賄人”應該在行賄罪和使用假幣罪之間,擇一重罪處罰。

二、行賄罪的構成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三、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在一些案件中,有當事人用假幣去行賄,對於這種犯罪定性,可能會涉及兩個罪名,行賄罪及使用假幣罪,不算詐騙犯罪,從構成方面看和詐騙罪有很大區別。對於故意使用假幣行賄的,法院根據嚴重的罪名對當事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