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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案件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案件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員工在工傷期間本來就應該正常的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的,而且這種待遇和公司是否購買了工傷保險本就是沒有任何的關係的,可是絕大多數的公司都會對員工的所謂的工傷保險待遇視若無睹。因此就算是員工做好了打官司的準備,也一定要知道工傷保險待遇案件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保險待遇案件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工傷是人身損害,因此適用的訴訟時效是一年。

工傷的訴訟時效同樣適用中斷和中止。

1、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2、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二、工傷的認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是典型的工傷,包含了認定工傷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現形式。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這種工傷認定的關鍵之點在於工作時間的延伸,將工作時間的前後認定為工作時間,其必要條件是從事的工作必須是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職責的要素也有一定的變化,只有工作場所的要素沒有變化。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這種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變化,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並非工作原因,而僅僅是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例如,在銀行工作,遭受劫匪攻擊造成損害,不論是不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4)、患職業病的。凡是患職業病,均與工作有關,因此一律認定為工傷。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時間都認為是工作時間,其外出的地點以及沿途,也都認為是工作場所。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自然屬於工傷。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為了執行職責,並不是為了自己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害的,也是認為是工作時間。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沒有責任,則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為是工作時間遭受的損害.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國家規定的工傷維權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一年,同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訴訟時效只需要在一年的時間之內抓緊準備各種訴訟材料和證據的。不過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這種事情,自己個人的力量實在是太過於薄弱了,本站平台上可以給大家提供各種的關於工傷的法律知識,但如若真正維權的話還是要有律師的陪同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