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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機構作為國家行政單位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這方面都是實事求是的,一般都是根據現有的材料如實承擔賠付義務的。所以因為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糾紛的大多還是在職工和公司的這一塊,雙方針對某些賠償問題爭執不下。職工在維權的時候,必然就應該要了解一下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受案範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三、如何處理工傷事故糾紛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首先應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工傷保險責任的優先適用原則,而對未參加工傷險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也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職工有權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應當首先向勞動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不能解決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

1、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

2、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予以判決。

3、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以民事法律法規為依據作出判決。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僱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依據民法和勞動法獲得雙份賠償。

由此可見,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訴訟時效勞動仲裁法當中明確規定的是一年,但是我們要注意工傷保險的待遇不能直接走民事訴訟的這一程序,還是應該先通過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不過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維權的時候,如果自己的能力和經驗都太差的話,發生糾紛的那一刻開始就要抓緊時間找律師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