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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效力認定是什麼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效力認定是什麼

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效力認定是什麼

1、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了字即可認為是雙方同意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用詞不規範,但在勞動仲裁等過程中,不會因為用詞不規範就被認定為不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2、“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並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一條而免除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解除協議中寫上這一條,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許多勞動者即使以後發現企業坑了自己,會以為簽了就只能自認倒黴了。至於文字表述,如上,怎麼寫都不改變此條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業責任不會因為描述差異或雙方約定而有任何改變,因為法定的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約定免除。

二、用人單位如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説明,以保留證據。

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的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的時候都會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無論是對雙方都是公平的,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通常也會出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這種情況發生,簽訂勞動合同是我們勞動者用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