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關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我國《關於印發(集體合同規定)的通知》規定: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擔任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以上第(二)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但是勞動者如果存在規定的情況,即使出現上述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二、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的就是在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比如説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被解除勞動合同,此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就是屬於違法辭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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