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提前通知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提前通知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之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轉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並且單位不用提前通知。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下能辭退員工?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的解除本身就不能一概而論,合同的終止並不意味着所有的情況下都得提前通知的,在職工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本身就是自動終止的,根本就無需提前通知,公司不尊重員工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員工能夠單方面的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也無需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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