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實務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應當有解除合同的明確具體的表達。
首選採用書面形式,明確表達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解除的起始時間以解除文書送達到另一方起算。
合同解除的確定是以享有解除權一方的相關文書送到相對人之時作為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送到時間的拖延會產生合同解除的起始時間相應後延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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