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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作用是什麼?

一、雲南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作用是什麼?

雲南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作用是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證明書的主要作用是為了給員工以後入職的單位出示,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只有這樣新的用人單位才會正式錄用勞動者,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否則新單位無法判斷員工是否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如果沒有這個證明,那麼新的用人單位無法錄用,因為如果入職後與原來單位發生糾紛,新單位是需要負連帶責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單位出具幾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者保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鮮章,並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作用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可以證明和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之後,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三個,用人單位要保留一份,以備後期的查驗;勞動者自己保留一份,用於證明和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的檔案中需要放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