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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與強姦未遂的判刑

法律2.76W
強姦罪與強姦未遂的判刑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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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未遂怎麼判刑處罰

強姦未遂的特徵是強姦犯罪沒有得逞,指強姦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強姦未遂主要就是看告不告了。如果受害人告的話,就參照強姦罪、依照證據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