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意聯絡的共同傷害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無犯意聯絡的共同傷害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無犯意聯絡的共同傷害辯護詞的內容有辯護人的基本信息、當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説明的相關事項。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
二、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受廣東深鵬律師事務所的指派,並徵得本案被告人鍾×銀的同意,擔任其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一審辯護人。在發表辯護意見前,作為辯護人,本人首先對被害人張×勇的去世表示哀悼,對其親屬表示同情。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辯護人今天在莊嚴的法庭上發表辯護意見,屬於依法履行律師法定職責的行為,懇請被害人家屬予以理解。
出庭前,本辯護人仔細閲讀了本案公訴機關移送給人民法院的全部卷宗,會見了被告人鍾×銀,又參加了今天的庭審調查,本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和情節有了較清楚的瞭解和認識。現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考慮。
一、被告人鍾×銀的犯罪行為事出有因,主觀惡性不強。
1、本案被告人鍾×銀同時也是受害人。
庭審證實:2007年7月同案被告人王×被被害人張×勇在內的一夥河南人搶了手機,還被威脅不準報警;7月28日,被告人鍾×銀、王×與同案犯鄭×林、鄭×又被受害人張×勇一夥人搶了兩台手機並被毆打,還被威脅要廢了他們。相關事實,有卷二p6王×的《供述》及卷二p33鍾×銀的《供述》等可以證實。
2、本案被告人是臨時起意報復,並不是蓄意傷害。
在案發前,被搶的四人覺得冤,慪氣,不服氣,遂商量教訓一下搶手機的河南人,8月2日晚8點在喝了酒,臨時起意報復對方的情況下,在一地攤邊買了刀具,爾後才去找人報復。
正是由於被告人鍾×銀等系搶劫受害者的前因存在,才導致以後的報復傷害行為,故本辯護人提請法庭充分注意該故意傷害案的特殊因果關係,在量刑時予以重點考慮。
二、被告人鍾×銀的犯罪行為,在共同故意傷害中起次要作用,對社會危害不大。
基於本案的證據材料,結合今天的庭審調查,本辯護人提請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鍾×銀犯罪行為的具體細節:
1、本案犯意由鄭×林提起,被告人鍾×銀是被動參與。
王×供述:“當時四個人都不服氣,在一起商量,準備教訓一下搶我們手機的這些人。鄭×林當時説我們四人都帶上刀,每個人捅他們一刀,搞一下出出氣。”(見卷二p6王×的《供述》)
2、本案的作案刀具是本案的同案在逃嫌犯鄭×林所購買,行兇後亦由鄭×林保管。
本案的作案工具是同案在逃嫌犯鄭×林找被告人王×要的錢買的,買的刀具都是15釐米長的小匕首,傷人後刀具均交給在逃嫌犯鄭×林,由其帶回湖南新寧老家,被告人鍾×銀並未購買、提供並保管刀具。(見卷二p8王×的《供述》)
3、本案被害人受傷致死的原因是本案同案嫌犯鄭×林、鄭×所為。
庭審證實:當天晚上,同案四人在遇到搶劫的受害人後,首先是鄭×林、鄭×跑在前面追上受害人,持刀對受害人身上亂捅,受害人拿棒子對打,被告人鍾×銀跑在後邊,拿刀站在旁邊,説不關他們的事,讓周圍與受害人同夥的其他人別動,爾後,受害人在倒地後又爬起來,被告人鍾×銀想劃其一刀,但沒有划着。相關事實,有卷二p6--9王×的《供述》、卷二p33--34鍾×銀的《供述》及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作出的公(深寶)鑑字【2007】4388號《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書》可以佐證。
4、本案具有雙方鬥毆的性質。
當天晚上,同案四人在遇到搶劫的受害人後,鄭×林、鄭×跑在前面追上受害人,持刀對受害人身上亂捅,受害人拿棒子對打,爾後,受害人在受傷倒地爬起來後,又跑到枱球桌旁,抄起枱球棍撕打。另一人徐×也是抄起枱球棍與王×撕打,相關事實,反映本案具有鬥毆的性質,受害人的行為,理應減輕被告人的責任。(見卷二p6--9王×的《供述》、卷二p33--34鍾×銀的《供述》)
三、被告人鍾×銀平時行為表現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考慮從輕處罰。
被告人鍾×銀單位原工作均證實,被告人平時是上班工人,在公司表現良好,案發前一直工作努力,遵紀守法,深得老闆器重,被告人是因為手機被搶,是搶劫受害人,由於不懂法學法,並出於老鄉朋友義氣,才被動參與傷害,被告人本質上尚不壞,年齡尚小,從輕處罰可以給被告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故請法庭酌情處理。
四、本案曾×榮的證人證言有暇疵,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本案證人曾×榮在龍城派出所的詢問時間是2007年8月2日23時至2007年8月3日0時30分,而證人簽字的日期卻是2007年8月7日,時間並不吻合(見卷二p44--47),有事後補籤或篡改的嫌疑,本辯護人認為該證據不宜在本案中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是由被害人張×勇等人搶劫被告人引起,導致被告被迫採取違法的行兇、報復、傷害行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犯意提起、作案准備、具體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因果關係方面,被告人鍾×銀均未實際實施,被告人鍾東銀是出於義氣、感情,不懂法的情況下被動參與,在實施犯罪行為中起間接、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懇請法庭在上述事實情節的基礎上酌情從輕量刑,給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採納。
辯護人:廣東深鵬律師事務所
胡永輝律師
年 月 日
需要明確的是,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應當根據當事人進行的故意傷害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辯護,在對當事人故意傷害罪認定後,需要從法律的適用上找到利於本方當事人的判罰的相關法律條款,並向司法機關進行解釋和説明,以期望審判機關做出利於本方當事人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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