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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所受工傷舊病復發的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一、原單位所受工傷舊病復發的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原單位所受工傷舊病復發的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工傷舊病復發死亡可以索賠嗎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死亡待遇因不同時間段和不同傷殘等級區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死亡按下列辦法享受待遇:

1、停工留薪期舊傷復發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按因工死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何發放從所在省規定標準,各地規定不一;

3、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死亡,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因病享受死亡待遇;

4、工傷職工進行了一次性處理,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沒有如何工傷方面的補償。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或者是上下班路途上遭遇到了傷害後,受害人也是可以申請工傷補助的,那麼在申請工傷待遇時也是需要先進行工傷等級鑑定的,在進行工傷等級鑑定時也是需要等到傷情穩定了之後在進行,如果對工傷等級鑑定有異議也可以提出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