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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中退房合同是什麼意思

房屋買賣合同中退房合同是什麼意思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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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中退房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可退房的情形:

1、商品房的質量存在問題

開發商需保證商品房的質量,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均可要求退房及賠償損失;

2、商品房的實際交付面積與雙方約定的面積不符

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3、商品房套型誤差過大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要求退房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4、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開發商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如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應及時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如開發商未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可要求退房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5、開發商遲延交付商品房

如開發商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商品房,經購房者催告後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商品房,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6、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7、非因購房者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購房者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的,如因開發商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購房者可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