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的受買人是什麼意思?
一、買賣合同中的受買人是什麼意思?
買受人又稱買方。買賣合同中約定支付價金的人。若保險事故發生於買賣合同成立後,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前,則原保險契約上的利益之歸屬應具體分析:若於買賣之際,出賣人純為買受人之利益而投保,則保險賠償金應屬於買受人,但於未受清償之價金內,出賣人仍保有其利;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購買房產的單位和個人。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有什麼?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就是買賣合同中的買方,買受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支付價款,受領標的物,對標的物承擔檢查、通知的義務。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任務,對於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或者與其有關的權利,買受人有及時受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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