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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房屋買賣合同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房屋買賣合同是每個人都會簽訂的一個的合同,不管是買房還是賣房都會簽訂這個合同。但是合同履行有一個除斥期間,那麼房屋買賣合同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房屋買賣合同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於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所以,房屋買賣合同除斥期間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間,在這期間沒有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是可以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二、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區別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後果,都屬於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例如,甲出賣財產給乙,甲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其主張價款的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乙可以拒絕給付,以繼續維持甲未行使其權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2、適用客體不同

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有的形成權根本無行使期間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權,通説認為其系形成權,共有人任何時候提出分割共有財產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於身份關係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4、期間計算不同

因為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而請求權的範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徵,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説,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5、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儘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採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中國《民法通則》採用訴權消滅主義,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點是,訴訟時效屆滿後,實體權利本身並不因此而消滅,對於已經完成的時效利益,可以拋棄。如《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拋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可視為權利人權利的實現,而不是創設了新的權利。而除斥期間屆滿,權利人不僅喪失了實體權利,還意味着可以創設某種權利。

6、條文表述不同

關於訴訟時效的立法,各國一般都在條文中表述“訴訟時效”的字樣,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雖然法律條文中無明確表述“除斥期間”的字樣,但這些條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銷權消滅”、“作為自願放棄權益”、“視為放棄”等字樣,可以理解為法律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由於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上述差異,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就顯得十分重要。然而,由於中國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時的疏忽和不嚴謹,有些條文中的期間規定究竟為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人們的認識很不一致,這必然會影響到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合同法》第75條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為例。該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房屋買賣除斥期間是雙方約定的一個時間段,在這個時間段,沒有履行合同是可以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如果大家對除斥期間還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