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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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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係建立的規定


1、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之日起,勞動關係即確立。雙方可以就按照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接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

對於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以備勞動行政部門查看。職工名冊一般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職務、級別等內容。建立職工名冊,對於用工管理、解決勞動爭議、統計就業率和失業率等都有着很大幫助,同時也便於勞動行政部門行使勞動監察職責。

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一種特定的社會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當中,雙方的地位雖然是平等的,但是也屬於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正常的勞動關係都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的簽訂,變更,解約這都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