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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勞動關係在哪能辦勞動合同?

一、建立勞動關係在哪能辦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在哪能辦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部門簽訂辦理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勞動合同成立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相應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達成共識後應當及時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通常由用人單位負責人事管理的部門進行簽訂,簽訂後及時在當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併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登記手續,正規辦理離職手續也是一樣的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