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採用什麼形式?
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職工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依據。按照規定,職工在單位崗位上付出了勞動,就標誌着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還應該和職工確定勞動關係。那麼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該採用什麼形式?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該採用什麼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有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於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任意解除勞動關係,極大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這種情況,本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二、簽署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自願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本人的意願,不得采取強加於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些合同規定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3、合同內容要儘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對於必備條款,合同必須寫明,對於約定條款,可以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關係的內容和需要來約定。合同內容要儘量全面,如果條款過於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儘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綜上所述,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雙方應該簽署書面合同,並且合同的簽署應該在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如果單位拒絕簽署勞動合同,職工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投訴,或者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賠償,賠償金額一般為月工資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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