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哪裏可以自首
在犯罪了以後如果有自首的這種心態其實是很好的,這對於以後的量刑甚至是將來的減刑都是有非常積極的作用的,而且現在如此先進的刑偵技術就算再犯罪了以後逃跑,被抓也只是時間早晚的事情而已。但有些惡意透支信用卡的人卻不清楚惡意透支信用卡哪裏可以自首?一般自首就是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就行了。
一、惡意透支信用卡哪裏可以自首?
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自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義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作了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三、《刑法》對信用卡惡意透支量刑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惡意透支信用卡哪裏可以自首這個問題還是非常的簡單的,但是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去自首的時候是必須要把自己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前因後果全部都交代清楚的,並且公安部門也不能因為當事人的投案自首就不去調查取證了,這種主動投案自首的做法肯定公安部門在移交案件,公訴方在量刑意見當中都會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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