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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維權要點

勞動合同維權要點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合同的維權要點有什麼




    1、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2008年 9月18日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對勞動者有了更詳盡的保護。廣大勞動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及相關法律,做到學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2、注意收集與勞動關係相關的證據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比如發生爭議之前就要注意蒐集用人單位招工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項保險記錄、工作證、出入證、工作安排、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等,以證明勞動者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單位的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等。



    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不續訂勞動合同,則儘量取得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或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比如你要求單位儘快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單位要你填寫的有關表格、單位藉口拖延續訂的口頭錄音或書面證明等等。



    3、尋求解決途徑



    取得上述證據後,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以求達成和解。但是,需由雙方自覺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用人單位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調解。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即不能久調不決。另外,即使調解成功,調解協議也無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效力。



    如果協商和調解不成,則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也可以不經過協商與調解程序,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注意,勞動者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逾期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由於仲裁程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將因超過仲裁時效而喪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