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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第二部分)

集體合同(第二部分)

集體合同(第二部分)

3.特種職務

第七十三條職務工資率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條暫行職務工資率如下:

1.職務等級

職務等級第1級至第4級的人員被任命下術職務以下者,適用下述工資率:

──────────┬─────────────┬───────────

職職務種類││

務│主管職務│技能職務

 等級 ││

──────────┼─────────────┼───────────

1級│4級工資率│5級工資率

2級│4級工資率│5級工資率

3級│3級工資率│4級工資率

4級│3級工資率│4級工資率

──────────┴─────────────┴───────────

2.年齡調整

(1)技能職務年齡在23歲以上,為4級以下職務者適用4級工資率。40歲以上5級以下職務者適用5級工資率。

(2)主管職務年齡在25歲以上,為3級以下職務者適用3級工資率。

第七十五條初任工資率如下:

(1)主管職務

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為2級工資率。

(2)技能職務

技校或日立工業專科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為3級工資率。

第七十六條職務變動時按下述辦法辦理:

1.職務提升時直接適用提升後的職務級。

2.職務下降時下述期間仍適用原職務級,期滿後改為下降後職務級:

(1)因本人責任為3個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傷)為6個月。

3.支援廠外派遣外了時為外出全部時間。

第七十七條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非承包者屬下列

情況作為100%出勤對待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作為100%實

際成績效率對待支付職務工資:

1.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公司認可的工作時間內的工會活動。

2.第四十五條的哺乳時間。

3.第四十八條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權、因工負傷及因疾病治療遲到、早退或外出時間。

4.第五十一條的年末開始、國民節日、公司創立節、五一節。

5.第五十四條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3款的調動休假。

7.第五十四條第6款的遭災期間為下列時間(略)。

8.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八條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非承包者屬下述情況作為50%出勤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者作為50%實際成績效率支付職務工資:

1.第四十八條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災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預防傳染病而遲到、早退的時間。

2.第五十四條第6款遭災期間中超過前條第7款的時間。

3.第五十四條第7款的交通中斷休假。

4.第五十四條第8款的預防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間2天以內的期間。

第七十九條公司對下列時間的情況不支付職務工資:

1.第五十一條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遲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時間(不包括第四十八條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條的情況)。

3.第四十九條的禁止進入工廠的時間。

4.第五十四條第2款的慶喪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5款的公務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過2天的期間。

7.第一百二十七條禁止就業的時間(工資計算月達一個月的期間)。

8.第一百二十八條因限制就業被縮短的時間。

第八十條公司對會員不從事本職工作而從事零雜工作時,對從事零雜工作時間的效率作中下處理:

1.因無工作(本工作沒有的狀態)命令從事的零雜工作作為90%的實際效率對待。

2.有本職工作,被命令從事零雜工作作為100%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一條公司當會員無工作可做時,對無工作時間的效率作為82%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二條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於82%。

第八十三條公司對會員從事重勞力、危險、有害、高熱等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或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時,根據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資率。

有關特殊工資率及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以及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種類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條公司於基準月內當承包者的工廠平均效率超出107%時,調整為107%,低於93%時,調整為93%。

效率為107%至93%之間時,不進行調整。基準月原則上為增薪的實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資表修改之月作為基準月與工會協商後決定。

第五節津貼

第八十五條公司向會員支付撫養地區津貼。撫養地區津貼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條撫養親屬指以下所述親屬,與會員一起生活、依靠會員的收入維持生計者:

1.配偶(包括事實配偶)。

2.60歲以上的直系親屬。

3.18歲以下的直系親屬及弟妹。

4.患重殘疾的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區町村長證明被撫養者屬3代親屬以內的親屬,且公司認為合適的人。

第八十七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直接履行規定的手續向公司申報:

1.成為新職員或復職後有撫養親屬。

2.有了新的撫養親屬。

3.撫養親屬死亡。

4.撫養親屬中有人不具備撫養條件。

第八十八條撫養地區津貼從前條第1款或第2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開始支付;從前條第3款和第4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的第二個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條公司對下述會員超時工作10小時以上給予10小時、不滿10小時給予相應的超時津貼:

1.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員及相當於營業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2.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技術員及相當於營業技術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但不包括進廠1年以內的人員及常駐國外的人員。

第九十條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加班時對其加班每1小時支付下述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30%

第九十一條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休假日加班時,雙休假日加班每小時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40%

對第五十一條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條屬前2條會員在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加班時,除支付前2條規定的加班津貼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貼。

深夜工作津貼對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三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接班工作時支付交接班津貼。

交接班津貼的標準另與工會商定。

第九十四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九條的工作,根據工作的內容及期間支付津貼。

津貼額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替工作時支付交替津貼。

交替津貼對交替工作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六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時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貼,其金額另與工會商定。

第九十七條公司除本節規定外,按需要另設津貼時,其津貼的種類及額度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六節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條公司向會員明確説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為止工資的明細科目、在該月的工資支付日裏予以支付,但工資支付日為休假日時提前一天支付。

工資支付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條公司在支付工資時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額:

1.所得税、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民税。

2.各種社會保險費。

3.公司宿室修理費或宿室租用費。

4.每月規定的工會費。

5.日立公司互助會會費及個人負擔費和貸款的月歸還費。

6.厚生年金的個人負擔費。

7.住宅貸款及特別貸款的償還費。

8.住宅分期付款費及銀行分期付款費。

9.向職工銷售物品費。

10.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費用。

第一百條公司在會員遇下列各款情況需籌集費用時,對其申請可在工資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資:

1.本人或撫養親屬結婚、生育、喪葬。

2.本人或撫養親屬遭遇天災或其他災害或受傷、患博

3.本人或撫養親屬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鄉一週以上。

第一百零一條公司對會員符合第五十四條第4款時,停止支付那個期間的工資,而支付第六章規定的工傷休假補償費。

第一百零二條公司在會員取得第五十四條第9款的生育休假時,不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三條公司對第五十二條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條通宵加班後的倒休不支付工資。但撫養地區津貼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根據第五十五條讓會員休息時不支付工資而支付休業津貼。

休業津貼的金額如下:

1.因天災事故、電力限制、機械故障等原因休業,休業1小時支付工資的75%。

2.因公司業務原因休業,1小時支付小時工資的82%。

但是由於經濟形勢急劇變化,造成減量生產時的休業,在同一個工資計算月份內,第2次前,休業1小時給予小時工資的90%,第3次以後,給予小時工資的95%。

第一百零五條會員缺勤時的工資按下列處理:

1.出勤天數不滿工資計算月全月時,基本工資、撫養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全額支付;附加工資、職務工資按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處理。

2.從工資計算月第1天起對月終連續缺勤時,不支付該月的工資。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對會員屬於第十八條第3款或第5款時,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對會員缺勤開始後7天內沒有申請請假或沒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遲到、早退、工作時間私自外出時,不支付該時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八條公司對會員在工作時間組織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時,除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但屬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時,不支付加班津貼。作為爭議行為的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誓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時,按下列公式調整工資額度: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除去額定部分)+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其他津貼指常駐津貼、駐在津貼、調整津貼、沖繩特別津貼、支援津貼、宿室勤務津貼

第一百一十條日工資額的計算將1個月就業天數定為20.58天,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將1天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協議的小時工資如下列: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特別工資率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協議的平均工資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平均工資。

第七節其他工資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對會員上下班所需交通費,每月超過300日元的費用以交通補助費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時全部由個人負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按前條公司為會員購買月票,當會員在月票有效期內退職時,收回月票。

第六章災害補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當會員負傷、患病或死亡時,依據本章規定,給予補償或救濟。

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會員因業務負傷或患病時,給予必要的醫療費用;治癒後如留有殘疾時給予補償;如因工死亡時給予遺屬必要的補償並提供喪葬費。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司對第五十四條第4款的工傷休假職員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税以後的平均日工資。如職員依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享受病假補償待遇、傷病補償年金以及依據勞動災害保險特別支付金規則享受病假特別支付費、傷病特別年金,根據其金額限度,不支付本條規定的補償費。

第一百一十八條有關工傷疾病及醫療補償的範圍、殘疾補償的殘疾等級、遺屬補償費的範圍及順序等,均按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條會員非因工負傷、患病留有殘疾時,根據殘疾程度作如下區分給予支付殘疾救濟費:

──────────┬─────────────────────────

殘疾程度│殘疾補助費

──────────┼─────────────────────────

終身生活不能自理│40天日工資+(工齡×3天日工資)

──────────┼─────────────────────────

終身喪失勞動能力│30天日工資+(工齡×2天日工資)

──────────┼─────────────────────────

只能從事輕便勞動│20天日工資+(工齡×1天日工資)

──────────┴─────────────────────────

第一百二十條會員因重大過失負傷或患病時,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補償費、殘疾補償費或殘疾補助費,但只限於行政官廳認定的因工負傷或患病的情況。公司依據本條,在接受行政官廳認定時,聽取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安全衞生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章福利衞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為了提高會員的福利衞生,努力改善充實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運動場等其他福利衞生設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努力發展福利互助會。

第八章安全衞生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為工廠的安全衞生採取必要的措施。

會員為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持衞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安全衞生委員會由工廠長指名的委員及選任的委員組成,但委員中的若干名由工會推薦。

委員長招集安全衞生委員會,就審議的內容向工廠長申報。

其他有關安全衞生委員會的工作的必要事項由工廠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司為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健,對會員進行有關安全衞生的教育培訓。

第一百二十六條對會員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診斷。

第一百二十七條公司對患傳染病及精神病或勞動將導致病情惡化等醫師認可的人員,停止其就業。

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司對下列人員作為健康照顧者採取限制就業、縮短工作時間、改變工作內容、治療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齡20歲以下,就業6個月以內者。

2.結核病毒轉化陽性反應不滿1年者。

3.因病或身體虛弱需要一定保護者。

4.孕婦。

第一百二十九條按照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滿18歲及孕婦、產後不滿1年的女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讓缺乏經驗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員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第九章申訴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申訴指對勞動待遇、作業條件,以及人事管理等與勞動協約、就業規則有關的各項規定的解釋或運用有不平不滿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會員對公司的申訴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廠申訴處理委員(以下稱工廠委員)雙方各3人組成。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會方面的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及有關的工廠委員雙方各4人組成。

工廠委員原則上從100名工會會員中挑選2名以內,然後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遞增1人的比例從工會會員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工廠委員接受工廠會員有關申訴處理的委託後,對事實進行調查並認為妥當的話,向公司該課長提出申訴。

課長應對申訴迅速向工廠委員答覆。課長的答覆未能解決問題時,課長可以直接召集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與工廠委員協商,在3天內努力解決。

某申訴涉及兩個課以上的問題或牽涉到整個事業所的問題,實際上在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無法處理時,可將該申訴提交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當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和本人有異議時,可通過工廠委員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條對上訴的申訴,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迅速召開會議,努力在7天內予以解決。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多數工廠內存在同一種類的申訴或事業所處理委員會正在審理的申訴有同一性質問題從另一工廠提出時,經過核實可以合併處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申訴的處理得到本人認可或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時,表明該申訴已最終解決。對該事項不能再通過其他形式作為申訴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必要時安排書記員作記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申訴處理委員姓名及所屬單位名稱雙方互相通知。

公司為處理申訴安排申訴處理委員出差時,對出差費用公司給予工會支部以補償。

第十章團體談判及爭議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互相間的團體談判均在本章規定的談判委員會內進行,雙方應真誠努力解決問題。

團體談判原則上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團體談判在下述事項內進行:

1.有關勞動待遇事項制定協議協定。

2.根據協議協定,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決定的協議協定的內容。

3.修訂協議協定。

4.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之間有關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申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工會或工會支部計劃舉行團體談判時,通過書面或口頭將談判事項及出席談判人員相互進行聯繫,協商談判時間、場所等為順利開展談判工作的事項。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進行團體談判通過中央談判委員會及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談判委員會內公司及工會或工會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書記員。

第一百四十四條事業所談判委員會就本事業所及工會支部的事項進行談判。

中央談判委員會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項和事業所談判解決不了的事項以及涉及兩個以上事業所的事項、由公司和工會在總部舉行談判較為妥當的事項進行談判。

1.明顯不屬事業所權限範圍內的事項不作為談判內容。

2.中央委員會正在談判的事項不能與工會支部進行同一事項的談判。

3.為促進中央談判,工會支部可以進行談判。

第一百四十五條公司、工會和工會支部之間的爭議通過談判委員會不能解決時,可請管轄區內的勞動委員會進行斡旋、調解或仲裁。

仲裁的申請需要雙方同意,對仲裁的裁決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對斡旋方案或調停方案,雙方或一方拒絕接受時,可再一次舉行談判委員會努力予以解決。

第十一章和平條款及爭議協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某一方向對方明確表明,相互間的爭議通過第十章規定的程序在中央談判委員會和事業所談判委員會內不可能解決的意見之前,不採取全體或部分的怠業、罷工和關閉事業所及其他爭議行為。

斡旋方案或調停方案雙方接受後,對方案的解釋運用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向該勞動委員會請求解決,在解釋以前不可取爭議行為。

第一百四十七條公司、工會和工會支部計劃採取爭議行為時,在其開始20小時之前通知對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公司、工會和工會支部在爭議中遵守下述事項:

1.公司與工會支部商定的從事下述業務的人員不介入爭議行為:

(1)對下列人員的決定公司與工會支部應再次商定:

①通訊、電話業務;

②警衞業務;

③醫院診療所業務;

④宿室、浴室、食堂業務;

⑤電力、煤氣、自來水業務;

⑥其他公司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業務。

(2)對下列人員的決定,在爭議時應事先商定:

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發貨業務;

②郵件業務;

③健康保險事務;

④供給業務;

⑤蒸氣業務;

⑥鍋爐業務;

⑦參加職業培訓的人員及指導新工人培訓的人員;

⑧其他公司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業務。

2.涉及事業所安全和設施的維護、停止運行或妨礙運行的行為,以及業務正常運行必不可少的設施不能長期使用的行為,不能作為爭議行為的對象。

3.罷工時,不能進入或使用公司與工會支部事先商定的設施和廠區。

第一百四十九條爭議行為中途發生火災等非常情況時,為救災所必需的會員應遵守公司的指示。

第十二章經營審議會

第一百五十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為溝通相互之間的想法,圓滿地開展經營業務活動以及發展事業,提高會員的勞動待遇和條件之目的,設立中央經營審議會和事業所經營審議會。

第一百五十一條中央經營審議會的議事事項為報告事項和審議事項,但不包括屬於第一百三十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申訴及團體談判為對象的事項。

報告事項如下,由公司説明,並聽取工會的意見:

1.有關經營方針。

2.有關生產計劃、預算、資金計劃及成績等事項。

3.有關調整撤銷公司重要機構的事項。

4.有關人員的計劃。

審議事項如下:

1.有關改善生產設備和技術的事項。

2.有關因事業所新設或撤銷等經營措施對勞動條件等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3.有關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事項。

4.有關改善宣傳銷售方法的事項。

5.有關建立工廠紀律的事項。

6.有關改善安全衞生設施管理的事項。

7.有關改善福利衞生設施管理的事項。

8.其他公司與工會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項。

第一百五十二條中央經營審議會由公司總經理指定的委員及工會從會員中指定的委員各15人以內組成。

中央經營審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及書記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條中央經營審議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但是公司與工會雙方協商認為有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一百五十四條中央經營審議會必要時可設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五十五條事業所經營審議會就第一百五十一條有關的事業所特有的事項進行審議。

事業所經營審議會的組成參照中央經營審議會。

第一百五十六條雙方互報中央經營審議會及事業所經營審議會委員的姓名、所屬單位名稱等。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五十七條本協約的有效期限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當本協約有效期已滿,有關新協約的談判尚未開始時,原協約以兩個月為限延長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條本協約所指的會員為作為職工的工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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