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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參考範本)

江西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參考範本)

江西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參考範本)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權益不受侵害,實現男女同工同酬,推進企業人性化管理,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照平等協商原則,簽訂本合同。(注:本合同所涉及的相關條款內容來源於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時,所涉及條款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

第二條 本合同的主體是企業和與企業有勞動關係的全體女職工。企業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全體女職工由工會主席代表,由企業工會方與企業行政方平等協商後簽訂。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女職工特殊權益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按本合同標準執行。

第五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並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核目標。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參與企業改革和勞動用工、工資分配、保險福利等政策的制定,參與涉及女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條 企業在公開崗位競聘時,除國家為保障婦女安全和健康而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企業進行改制時,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原單位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和聘用。

第七條 企業要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和各種文化活動,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

第八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組織開展各種活動,如果佔用工作(生產)時間,在不影響工作(生產)的前提下,企業行政應予以保證,提供方便。

第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不影響參加本單位工資調整和應享受的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哺乳期滿。

第十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它對女職工生理機能有危害的作業;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職工和在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等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和超過國家衞生防護標準限量的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錳、鉻、鈹、砷、磷及其化合物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懷孕期、哺乳期,應調換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女職工月經期間,企業應予以適當照顧,對其從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給予休假2-3天,並相應減少勞動定額,不影響各種獎勵和評比。企業應按月發給女職工衞生費,摺合人民幣元。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經縣以上(含縣,下同)醫務部門證明,應予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每班應給一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堅持工作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的女職工,所在單位安排其工作時,應予適當照顧。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扣減勞動定額。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剖腹、側切、三度會陰破裂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已婚婦女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懷孕兩個月以內(含兩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滿七個月流產分娩的,按正常產假對待。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嬰兒滿1週歲後,經婦幼保健部門證明嬰兒確屬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不安排其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夜班勞動,不延長其勞動時間。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企業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2次哺乳時間(含人工餵養),每次純哺乳時間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2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企業應依法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生育按生育保險待遇執行。如企業暫未能參加生育保險,應按照《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七條 經市級醫療單位證明,患有症狀嚴重的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單位給予照顧,暫時調做其他適當的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十八條 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體檢,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單位應積極組織女職工參加女性特殊疾病保險,保險費用可由單位出資,也可由女職工個人出資,或由單位和女職工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本專項集體合同的起草、協商和簽訂的全過程,並有權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合同雙方每年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向職代會報告。

第二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外,不得隨意變更、解除或終止。

因客觀情況變化,確需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雙方應通過平等協商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依法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後由企業方代表將本合同文本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備案,自報送之日起15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期限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每年必須修訂的條款,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修訂。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60日內,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雙方各執1份,上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1份,報上級工會1份。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__ 工會名稱(章)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_____ 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