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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參考文本)

海南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參考文本)

海南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參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發揮女職工在企業建設中的作用,促進女職工與企業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由本企業行政與工會雙方經平等協商後簽訂。

第三條 本協議對企業行政和工會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四條 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積極協助行政做好女職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導女職工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女職工技能水平,共謀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條款

第五條 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女職工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企業不得以任何藉口歧視女職工。

第六條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參與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條 企業在公開招聘崗位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企業在錄用女職工時,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在企業的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享受福利待遇、執行國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歧視女職工。

第八條 企業每年結合實際組織______期女職工科學文化技術培訓班或者素質流動課堂,並對女職工的保健、勞動保護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女職工委員會組織女職工開展活動所需的經費,企業行政應予支持。

第三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保護條款

第十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依法保護女職工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女職工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 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保障符合《中國女職工生育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職工參加生育保險。

第十四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一)對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企業暫時調整、安排適合工作或者給予一至二天的帶薪休息;

(二)患有高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在月經期間,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五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

(二)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根據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予以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適當的工作;

(三)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扣減相應的工作量針對有額定工作量的企業)

(四)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得工作量。(工間休息時間由雙方協商定)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給予產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四)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六)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內(含)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七)懷孕28周以上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90天產假;

(八)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企業儘量安排其回到產假前崗位工作,並給予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對參加本地區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職工,企業應補足生育津貼低於其本人工資標準的部分。

(十)女職工產後假滿仍需治療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辦理。

第十七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需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其工資不低於原工資的80%。(根據單位情況可給予1年假期)

(二)哺乳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給予每個工作日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三)對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點及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嬰兒滿1週歲後,經市或區、縣級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應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經區、縣(含區、縣)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經治療效果仍不明顯,且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企業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適合的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參加本地區職工生育保險,女職工由於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或流產,經本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後,企業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

企業在收到撥付的生育津貼及相關保險費用後,及時按規定發給職工。(對女職工超出生育保險撥付的費用,企業可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統一的報銷辦法。)

第二十條 企業按照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規定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為10元。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週歲之前的醫藥費,有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第二十一條 企業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婦科健康檢查工作,並統一規範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企業每年或每2年(根據單位情況)組織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健康檢查,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承擔相關檢查費用。檢查所需時間算作工作時間。(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單位,應寫明從事哪些工種的女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根據單位情況對定期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章 合作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協議的全過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委員會中有女職工代表。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本協議的全面履行,協議雙方成立對等人數的監督小組,每年對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檢查組成員由XXX、XXX、XXX……組成。(也可與集體合同協商代表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首先由協議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請求上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協調、處理有關爭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相關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後報上級勞動部門和工會備案。

本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不因人事變動而變動。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縣、產業)工會各一份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