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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專項集體通用版合同

女職工專項集體通用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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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企業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各級政府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 第二條 企業在招聘職工、職工培訓、晉級、晉升時,堅持男女職工機會平等; 第三條 企業堅持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四條 企業把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保護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同步實施; 第五條 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 第二章 女職工保護實施條款 第六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1、對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 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企業應暫時減少工作量或調整適合工作。 2、患有痛經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在月經期間,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1、對懷孕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降低職務,降低工資; 2、企業不得延長懷孕女職工勞動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適當工間休息,並相應減少工作量。 3、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有定額的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八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1、正常分娩的,給予產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內(含)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3、產假期滿,企業應恢復女職工原崗位工作。 5、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間的經濟待遇; 第九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1.哺乳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給予每個工作日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2、對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點及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條 企業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女職工由於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或流產,經本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後,企業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 企業在收到撥付的生育津貼及相關保險費用後,及時按規定發給職工。(對女職工超出生育保險撥付的費用,企業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統一的報銷辦法。) 第十一條 對不屬於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範圍的女職工,其生育期間費用由企業負擔。 1、不屬於參保範圍的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2、產假期間,產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約定,且產假工資不得低於本縣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每年出資為女職工做一次婦科體檢;並確定專人負責,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 第十三條 其他特殊保護。 1、三八婦女節,如在工作時間,女職工放假半天。如因單位原因必須上班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2、企業為女職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衞生間,並確保環境乾淨衞生。 第三章 女職工保護與工會女職工組織 第十四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聽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意見。 第十五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結合女職工需求開展素質教育流動課堂活動; 第十六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協議的全過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委員會中有女職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