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必須開什麼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上也必須要做到乾脆漂亮才比較好,相信那些有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可能也是已經找好了新的工作崗位,可是也不能因為即將和原公司解除合同所以就無視有些非常重要的細節性的問題,就像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必須開什麼這個問題,可能有些職工就沒有考慮過。
一、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必須開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例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
現因(請選擇如選項):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
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用處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用處:
(一)辦理退工手續;
(二)辦理失業金核定手續;
(三)辦理社保停繳手續。
由此得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必須開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雖然將來不一定找新的工作需要此證明書,但是有需要向國家申請失業金的,或者在辦理社保的相關事情上的時候都需要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而且給離職的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這是屬於公司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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