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給書面仲裁如何處理
如果仲裁機構一直不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裁定的或者不給書面仲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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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競業限制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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