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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簽收仲裁書,何時生效?

一、勞動仲裁不簽收仲裁書,何時生效?

勞動仲裁不簽收仲裁書,何時生效?

勞動仲裁不簽收仲裁書大概15天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書分兩種,終局裁決書和非終局裁決書,生效時間不同:

1.終局裁決書:在裁決書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但勞動者收到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勞動者起訴後又撤訴的,裁決書在法院准予撤訴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勞動者申請強制執行,用人單位不服終局裁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期間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對已進入執行程序的仲裁裁決中止執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後,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對該裁決的執行;終局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並且,收到終局裁決書後,勞動者起訴的,法院將不受理企業的撤銷裁決的申請,只有勞動者起訴被駁回或者勞動者撤訴的,企業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書中既有終局裁決事項又有非終局裁決事項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按非終局裁決處理。

2.非終局裁決:當事人未起訴的,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滿15日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裁決書中部分事項起訴的,仲裁裁決也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對多個勞動者的,對未起訴的勞動者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對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參考法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第49條、第5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第2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4條

操作提示:

1.企業需要關注不同裁決書裁決事項的法律效力發生的時間,據此確定自己的訴權以及起訴時效,對於仲裁庭裁決書沒有提示或錯誤使用的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從企業利益出發,確定是否對裁決書類型及對應時效提出異議。

2.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了實體裁決後,當事人在訴訟階段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時效期間進行審查,但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未以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抗辯的除外。

4.仲裁裁決書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2條的規定,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勞動仲裁不簽收仲裁書怎麼辦

1、如果是被申請人不簽收出庭通知,可以通過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形式送達;

2、如果經過了送達程序後,被申請人也拒不出庭的話,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仲裁的。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綜上所述,一般這個勞動仲裁仲裁書寄到的話是不可以不簽收的,不簽收和拒不出庭的話,仲裁庭是可以進行缺席仲裁的,不過這個勞動仲裁仲裁書是有分兩種的,每種仲裁書的生效時間是不一樣的不過大部分是在15天就能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