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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如何處理?

生活中有時會遇到員工和相關的企業在接觸勞動合同時發生意見不合的情況,雙方在協商時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員工或用人單位選擇向法院提交勞動仲裁申請,但是有時法院給出的法律裁定不能使雙方都滿意,這時某一方對勞動爭議仲裁存在不滿,那麼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如何處理呢?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文檔。

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如何處理?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是有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託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於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對起訴書經審查,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即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首先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重新審理判決。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的,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均按普通程序進行,即進行通知當事人有關情況、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調查取證,開庭。開庭時宣佈審判人員名單及法庭紀律,詢問是否請求迴避。然後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判決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一審或二審生效的判決及調解協議,均可申請再審,是否再審由法院決定。

以上就是關於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如何處理的解答,可見當事人需要在限定的有效時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上交書面申請書,提出的要求需要符合雙方的正常職責和保證雙方的權益的前提下受理,法律的判決也要求雙方履行相應的職責,如果有一方拒絕執行,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交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