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受送達人是哪一方?
一、勞動仲裁受送達人是哪一方?
受送達人就是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對象的一方;一般勞動爭議的裁決書,仲裁委是電話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到仲裁委領取的,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無法領取的,仲裁委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郵寄給公司或者勞動者,如果是無法送達的,仲裁委可以通過張貼公告的形式進行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勞動爭議仲裁送達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7至51條規定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後,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天,即視為送達。
仲裁調解書應當採取直接送達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應視為當事人反悔。職工一方為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的有關文書,可採用“佈告”形式公佈。
綜合上面所説的 ,勞動仲裁只要仲裁書下來之後,那麼對於仲裁部門就會依法的送達給單位或者是勞動者,對於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一般可以直接達送,也可以留置送達,也可以利用委託或郵寄的方式進行處理,只要裁決書下來,雙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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