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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單位沒給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的後果是什麼?

員工在與單位商量好離職的問題之後就可以直接離開公司是通常的做法,但是實際中有很多員工與單位有合同關係的都會在勞動局有所備案,如果僅僅是離開公司就以為是完成了離職手續就會導致備案不取消而引發很多的損害。下面一起了解離職後單位沒給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的後果是什麼?

離職後單位沒給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的後果是什麼?

離職後單位沒給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備案到勞動局的,那麼公司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

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為理由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於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給與辦理相關手續,並且賠償由於怠於履行義務給你造成的損失。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對於勞動者來説想要離開原單位就必須要在完全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基礎上才能夠找到新的工作,但是除了解除合同以外還需要要求單位到勞動部門備案也取消了才算是程序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