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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則特徵有哪些

一、合同法基本原則特徵有哪些

合同法基本原則特徵有哪些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各方應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訂立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這裏講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准;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不能“自願”地不去辦理。

2.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貫徹合同活動整個過程的基本原則,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當事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在合同中規定顯失公平的內容,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與違約責任的承擔。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5.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一方未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履行合同的,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撤銷或解除簽訂的合同,對方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案件的受害者遞交案件的訴訟書和案件證據,遞交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

標籤: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