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的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當勞動者與僱傭者這間發生勞動糾紛時,由第三方進行調解的一種解決糾紛的程序。申請人在向第三方提交勞動爭議調解書後,第三方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調解。那麼作為第三方,在申請人提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給您做一個詳細的介紹。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填寫的文書格式。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經過如下程序:
(1)申請。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願意調解的,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受理。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方當事人表示願意調解的,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作出受理決定的,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辦理受案手續;作出不受理決定的,應向當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應向何部門申訴。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可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3)調解。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後,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①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②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l-2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③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當説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1份);
⑤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1份)。
綜上所述,申請人申請進行勞動調解爭議,首先申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之後,應該向第三方申請調解。其次,作為有權進行調解的調解委員在申請人條件滿足時,應當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最後,調解委員會在受理申請人的調解後,應當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調解。以上便是本站小編對於提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的程序做出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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