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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寫明哪些內容

大家都知道,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可以申請仲裁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勞動仲裁調解的時候需要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寫明哪些內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的。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寫明哪些內容

一、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寫明哪些內容

1.首部

標題。居中寫明:“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在其項後寫明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事由。

2.正文

調解請求。簡要寫明申請人提出調解的目的和具體請求事項。如有多項請求,應分項列出。事實部分。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勞動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以及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後果。理由部分。要根據勞動糾紛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闡明申請人對糾紛的性質、被申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證據。要儘可能列舉足以證明糾紛事實的證據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並寫明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致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名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是法人應加蓋公章。申請時間。

二、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製作的注意事項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的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明確企業調解的適用範圍是寫好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前提。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四種原因,申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一是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爭議。

申請人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調解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的,應填寫申請書。

關於時限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

三、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請注意是“約束力”,那麼“約束力”是一個什麼樣的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於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得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寫明的內容如上所述,在書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的時候一定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內容來寫。必需要明確的寫出自己的調解請求,使仲裁機構明白勞動爭議部分的具體情況,以便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做出合理的裁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