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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如下:
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二、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開展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範圍。經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四、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五、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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