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該選哪個?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但由於該規定已2009年一被勞動部廢止,不再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在認定工傷的同時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請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在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兩者間是選其一請求、還是同時請求、還是先選其一請求在不能滿足時再選另一請求進行差額補充?該法條沒有明確。《工傷保險條例》和《道路安全法》等相關法規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規定,既然如此,根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既在認定工傷的同時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請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麼我認為可以同時請求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也就是説受害人可以兼得兩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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