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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工傷可否雙賠償?

交通事故與工傷可否雙賠償?

職工要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話,此時經過認定,其實也是可以構成工傷的,即特殊的工傷情況——交通事故工傷。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涉及到兩方面的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那現實中交通事故與工傷可否雙賠償?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規關於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競合時的賠償問題有不同規定,主要有下面三種做法:

一、總額補差賠償

受害勞動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責任方追償,責任方賠償不到位或無能力賠償的,由工傷賠償補足。這是沿襲了已廢止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處理規定。交通事故賠償應給付的相關賠償費用,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先期墊付的有關費用的,職工或者其家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的規定。目前,黑龍江、四川、廈門等省市仍使用這一賠償方式。

二、雙重賠償

有些地方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交通事故保險責任賠償和工傷保險責任賠償。這根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有限制的雙重賠償

在因第三人願意造成職工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工傷保險賠償是應當扣除侵權人根據相關規定已經賠償的同等項目的費用。例如,在發生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工傷醫療費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不能重複取得。

關於傷事故與交通事故競合時怎麼賠償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要看各地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由於我國法律中對此沒做出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出現了不同的處理結果。但大多數都認為只有在交通事故賠償不足以賠償損失的情況下,那麼允許職工申請工傷賠償,此時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就屬於雙重賠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